一、本制度所指的低值耐用品,是指单价不够固定资产标准(800元以下)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、科研等方面使用的物品。易耗品指玻璃器皿、元件、零部件等。
二、实验室所有低值耐用品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,均应登记造册,建帐立卡,定期清查核对,保持帐、卡、物一致。禁止借出私用,严格执行领用、借用登记手续。
三、人员异动或物资报废,按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、体育学院有关规定办理。
四、低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,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,看重职业道德,廉洁自律,坚持原则,加强管理。
五、因人为损坏或丢失低值耐用品,参照“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”进行处理。
六、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本制度进行。